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

2016年10月14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的通知(署岸函〔2016〕498号),明确了全国“单一窗口”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基本原则、总体布局、建设内容、建设阶段和保障措施等,标志着国家层面“单一窗口”建设的顶层设计正式出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港澳办、铁路局、民航局、外汇局,军委联合参谋部: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已经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全国各地立即(不再按区域分批)按照该框架意见精神,全面展开并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确保完成国务院关于2017年在全国建成“单一窗口”的任务要求。

特此通知。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

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国“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制定本框架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口岸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坚持贸易安全与便利并重,优化口岸管理和服务机制,转变职能实现方式,促进口岸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口岸软环境。

二、建设目标

实现申报人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处理状态(结果)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通过持续优化整合使“单一窗口”功能范围覆盖到国际贸易链条各主要环节,逐步成为企业面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主要接入服务平台。通过“单一窗口”提高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方系统间的互操作性,优化通关业务流程,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由各级政府统筹推动、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平等参与,共同建立并完善“单一窗口”建设协作配合机制,并将“单一窗口”建设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实行共建、共管、共享,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政府管理和服务功能。

协同治理。满足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执法和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现有职能作用,推进综合执法,实现单向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

便利企业。以便利企业为目的,通过协调简化单证格式和数据标准,优化口岸业务流程,减少数据重复录入,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奔波,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提供“一站式”服务。

规范安全。统一技术架构,统一数据交换共享和接口标准,统一和规范基本功能;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运维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系统运行和信息安全。

创新驱动。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口岸通关业务深度融合,高标准建设“单一窗口”,不断深化“单一窗口”应用,实现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四、总体布局

推进电子口岸公共平台的公共化、平等化和单一化,依托中央和地方两级平台,实现国家部委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国家部委与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共同打造全国一体化的“单一窗口”环境。

中央层面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以“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数据互换共享,开展国际合作对接。

各地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依托本地电子口岸建设一个省域“单一窗口”,并实现省域“单一窗口”间互联互通,探索建设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求的区域“单一窗口”。

五、建设内容

(一)应用服务功能建设。

中央层面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基本功能建设,包括:

1.口岸执法与基本服务功能。主要包括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企业资质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查询统计等全流程服务功能,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和业务办理,满足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要求。

2.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网应用。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数据的联网共享与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和科学决策能力。

3.与境外信息交换功能。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支持跨境联网合作,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信息互换与服务共享,实现与国际上“单一窗口”的互联互通。

地方层面拓展实施“单一窗口”特色服务功能,包括:

1.口岸政务服务功能。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标准版,同时结合本地口岸通关业务特色需求,进一步提升和扩展项目的应用功能,建设本地口岸政务服务项目,如物流监管、特殊区域、港澳台贸易等。

2.口岸物流服务功能。结合本地口岸业务特点与需求,打通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物流信息节点,促进运输、仓储、场站、代理等各类物流企业与外贸企业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持水、陆、空、铁及多式联运等多种物流服务方式,积极开展与地方各类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合作,推动外贸与物流联动发展。

3.口岸数据服务功能。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通关物流状态信息为基础,整合运输工具动态信息、集装箱信息、货物进出港和装卸等作业信息,形成完整的通关物流状态综合信息库,为企业提供全程数据服务,方便企业及时掌握通关申报各环节状态。

4.口岸特色应用功能。发挥“单一窗口”信息资源、用户资源集聚优势,与金融、保险、电商、通信、信息技术等相关行业对接,为国际贸易供应链各参与方提供特色服务,有效支持地方口岸新型贸易业态发展。

(二)标准体系建设。

1.数据简化和标准化。遵循国际贸易便利化领域相关国际及国家标准,遵照国际通行做法积极开展国际贸易数据简化和标准化,通过数据的获取、定义、分析、协调等反复过程,分层级、分内容、有步骤地实施数据协调与简化,形成定义明确并经简化处理的“单一窗口”数据元目录,并建立数据协调和简化长效工作机制(附件: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数据协调与简化建议书)。

2.统一门户。统一界面、统一标识、统一域名规范。整体命名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各地平台面对企业的登录界面命名为“中国(XX)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3.统一认证。统一“单一窗口”的用户管理和身份认证,分步实施,最终实现一次注册、全国通用。

4.统一数据接口标准。中央层面统一接口的管理与发布,参与各方应当向“单一窗口”统一开放接口标准,为“单一窗口”标准版的制定和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5.统一数据管理规范。根据《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数据使用与管理办法》,建立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建设多边交换的数据共享池,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做到数据授权使用和对外许可提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全面推进各口岸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

6.统一信息安全规范。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单一窗口”承建和运营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加强对系统、网络和数据的安全防护和应急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指南,明确“单一窗口”建设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共同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7.统一运维保障体系。充分依托电子口岸现有运维体系,建立健全一体化“单一窗口”运维保障机制,规范服务接入和服务标准,明确各方运维职责,实现各负其责、联合保障。

六、建设阶段

2016年,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工作机制,中央和地方继续协同推进“单一窗口”建设。中央层面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基本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初步实现统一门户,组织制定“单一窗口”标准版。到2017年底前,实现“单一窗口”标准版在全国推广应用。

到2020年底前,实现“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环节向前置和后续环节拓展,进一步覆盖国际贸易链条各主要环节,实现与“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单一窗口”互联互通,使“单一窗口”成为中国全面参与塑造国际经济治理新格局的重要贸易基础设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承担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中央层面通过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口岸查验单位组成的“单一窗口”建设工作组(后期根据建设需要逐步扩大到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单一窗口”建设的统筹规划,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架构,制定“单一窗口”建设规范和标准体系,统一“单一窗口”共性的基本功能,制定“单一窗口”标准版并推广应用。地方层面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形成“单一窗口”建设协调推进机制,负责落地实施,推广应用“单一窗口”标准版,遵循有关标准规范,整合地方资源,完善平台设施,积极拓展地方特色服务功能。“单一窗口”的公共接口,省级人民政府作为使用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作为管理单位,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作为技术承办单位,探索社会化实体运作方式。

(二)保障资金投入。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为“单一窗口”建设和运行维护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同时加强量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层面可根据需要向物流商务等领域拓展,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探索适合本地需要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三)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推动“单一窗口”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研究,明确“单一窗口”的法律地位和运作规则,完善部门间职责分工及协作制度,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管理理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体系。

(四)加强交流宣传。

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总结推广国内成熟做法,开展国内国际“单一窗口”建设经验交流,宣传“单一窗口”建设成果,为“单一窗口”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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