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公告

为做好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进口物资通关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等相关规定,现就相关疫情防治物资快速办理通关手续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深圳海关各通关现场已开通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专用绿色通道,全力做到特事特办、从快从简,确保第一时间为相关进口物资办理通关手续。

二、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15年第102号公告,见附件1)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进口捐赠物资(监管方式代码361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受赠人或使用人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捐赠函(正本);

(二)由受赠人出具的《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附件2);

(三)受赠人属于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的,还应当提交由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该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正本),以及5A级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使用人应当提交受赠人委托其办理进口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正本);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福强海关负责集中办理深圳关区用于疫情防控进口捐赠物资的减免税审核手续事宜。

四、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凭受赠人或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紧急情况下现场海关可先登记放行货物,后按规定补办海关相关手续。

五、受赠人所在地海关是深圳关区的,货物也可经特殊监管区按照分送集报方式出区进口,次月底前集中申报时再申请适用相关免税政策。受赠人所在地海关非深圳关区的,也可通过上述方案先行完成货物进口,后续及时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六、进口物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等,可在疫情防治物资申报前,联系深圳海关12360热线咨询相关事宜,也可联系对口职能部门咨询。

深圳海关关税处:贾红梅 联系电话84398058(工作时间),13823591719。

深圳海关综合业务处:惠泽华 联系电话13600144676。

附件1.2015年第102号公告.doc

附件2.《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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