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具体措施

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监管工作的通知》(海船舶函〔2020〕111 号)工作要求,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工作具体落实明确如下:

一、可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业务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全国海事一网通办和深圳海事政务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相关业务申报,实行不见面审批,证书以邮寄的方式送达。

二、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业务

采取邮寄办理、承诺延期交验原件办理等方式,尽量实现不见面审批,具体包括:

(一)邮寄办理

除船舶产权登记项目外,其他事项均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申请人可按照我局政务服务指南中的申请材料要求,将纸质申请材料邮寄至我局,材料为复印件的,每页应由申请人签注“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标注时间。收到邮寄材料的时间为材料收存时间,非工作日收到的,于非工作时间结束后开始工作时间为收存时间;政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若需要补正的内容,将通过微信或邮件等书面方式开具补正通知书并送达至申请人。

(二)延期交验原件办理

在办理有关事项时,申请人已知晓该项行政审批的条件及材料,书面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事机构不要求有关证明原件而依据相关材料复印件及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申请人在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交验原件、补齐材料。包括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时)

3.有效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证;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5.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者现有船舶的买卖合同等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的光船租赁合同(只适用于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

业务预约及咨询电话:0755-83797009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2031号海安中心205室

邮政编码:518032

深圳海事局政务中心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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