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倡议“非接触式”办理相关业务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倡议“非接触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通知

全市外贸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的安全防护,确保出口退(免)税业务安全有序办理,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通知如下:

一、 倡议无纸化申报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尽量采取“非必要,不进厅”方式,选择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电子邮箱、电话咨询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同时倡议未办理出口退税无纸化备案且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立即在线上办理出口退税无纸化备案,即可网上进行无纸化申报。

二、 鼓励“非接触式”办理业务

(一) 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

1.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撤回时,只需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数据,暂时无需报送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按照现行规定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企业应当在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第二税务分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外贸企业办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备案撤回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变更申请、撤回申请的备注栏注明联系电话。

3.出口企业在办理变更退税计算方法、备案撤回时涉及需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的,企业可通过邮寄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交放弃出口退(免)税声明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款。

(二)出口退(免)税证明类业务

1.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业务时,只需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电子数据,暂时无需报送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凭证及资料。按照现行规定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及资料,企业应当在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第二税务分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第二税务分局受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后,仅审核申报电子数据,暂不审核纸质凭证。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具相关证明,并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反馈的方式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企业确需开具纸质证明的,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证明申请时在备注栏注明“需税局邮寄及联系地址、电话”,税务机关将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3.疫情防控解除后,第二税务分局将对企业补报的纸质申报表、凭证及资料进行复核。未按规定补报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凭证及资料或者复核中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已开具相关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作废相关证明,追回相应退(免)税;尚未开具相关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得开具证明。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

1.外贸企业可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提交出口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的方式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暂时无需报送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凭证及资料。按照现行规定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凭证及资料,出口企业应当在疫情结束后补报给第二税务分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第二税务分局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对于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仅审核电子数据,暂不审核纸质凭证。审核通过后,第二税务分局即可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办理结果告知企业。

3.疫情防控解除后,第二税务分局将对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凭证及资料进行复核。未按规定补报相关纸质申报表单、凭证及资料或者复核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已办理退(免)税的,应当追回相应退(免)税;未办理退(免)税的,不继续办理退(免)税。涉嫌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按照现行规定进行处理。

4.第二税务分局在审核过程中如需企业补充资料或其他情况说明的,企业可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第二税务分局报送。

(四)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申请

如有意向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出口企业可以将《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第二税务分局报送。

三、其他说明

(一)电子邮箱传递方式为:将需提交的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后的pdf文件大小需压缩在1M以内,文件命名格式为“海关代码+企业名称+办理XXX业务”。通过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退税服务-税贸互动-退税信箱-收件箱-写信模块,正确填写办税员信息,其中手机号必须是可联系的本地手机号。为确保业务及时办理,邮件主题格式一律为“海关代码+企业名称+办理XXX业务”,并将扫描后的pdf文件上传。

通过电子邮箱传递的,在疫情结束后企业需到办税大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邮寄传递方式为:将需提交的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后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税大厅 0755-83878896

(三)如需咨询出口退(免)税相关问题,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第二税务分局咨询电话0755-83878896进行“在线咨询”。

(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尽量采用网上办理、电话咨询等方式,减少现场办税。如有特殊业务确有必要到现场办理的,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自觉配合深圳市税务局的疫情防控工作。

(五)疫情防控解除后,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恢复原有办理程序。

附件:

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手册(减免税申报篇).pdf

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用户手册(减免税后续申报篇).pdf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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