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促进加工贸易便利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业务问答

(2020年2月26日版)

问题索引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紧急捐赠加工贸易货物的,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可否免予担保?

三、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而加工贸易手(账)册已超过或即将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该怎么办?

四、疫情防控期间,保税核注清单修改、撤销业务该如何办理?

五、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理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申报手续的,该怎么办?

六、办理手册设立(变更),还需要申报备案资料库吗?

七、办理账册设立(变更),还需要申报商品归并关系吗?

八、办理外发加工业务,还需要申报收发货记录吗?

九、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还需要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吗?

十、办理余料结转业务,还需要申报《余料结转申报表》吗?

十一、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还需要提供担保吗?

十二、办理内销征税业务,还需要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吗?

十三、办理集中内销纳税时,集中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十四、办理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手续,还需要递交书面申请等纸质资料吗?

十五、进口低值辅料,还需要向海关办理低值辅料登记表吗?

一、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紧急捐赠加工贸易货物的,应如何办理海关手续?

答:对于上述加工贸易货物,关区企业向所在地属地海关报告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属地海关予以登记放行。

企业事后凭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企业无需申报内销报关单,直接填报监管方式为“AAAA”的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填写《征免税证明》编号),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核销。

二、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困难,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可否免予担保?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关区企业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海关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三、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而加工贸易手(账)册已超过或即将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该怎么办?

答:为支持关区加贸企业应对疫情,确保加工贸易货物正常进出口,对于有效期(核销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且未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账)册(涉案暂缓核销的除外),海关将对其有效期或核销周期主动进行人工调整,原则上均予以延期半年(需调整核销周期的统一设置为360天)。对于经海关延期后的手(账)册,企业仍可根据生产实际,提前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四、疫情防控期间,保税核注清单修改、撤销业务该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无需现场递单,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向属地海关提出保税核注清单修改、撤销业务申请,事后再补交相关纸质资料。

五、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理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申报手续的,该怎么办?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理手册设立(变更),还需要申报备案资料库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变更)时,不再向海关申报设立备案资料库,直接发送手册设立(变更)数据,海关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手册设立(变更)数据进行审核。

七、办理账册设立(变更),还需要申报商品归并关系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账册设立(变更)业务,不再向海关申报商品归并关系。企业内部管理商品与电子底账之间不是—一对应的,企业自行留存商品归并关系备查。

八、办理外发加工业务,还需要申报收发货记录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申报表》,不再向海关申报外发加工收发货登记,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

九、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还需要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时,不需要向海关申报《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和收发货记录,收发货记录自行留存备查,按规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办理深加工结转结转手续。

企业应于每月 15日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十、办理余料结转业务,还需要申报《余料结转申报表》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余料结转业务时,不再向海关申报《余料结转申报表》,直接向属地海关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办理余料结转手续。

十一、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还需要提供担保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同一经营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企业的、剩余料件转出金额达到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50%及以上的、剩余料件所属加工贸易合同办理两次及两次以上延期手续的等情形,企业无需提供担保。

十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还需要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业务时,不再申报《内销征税联系单》,直接申报内销征税的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十三、办理集中内销纳税时,集中申报保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每月 15日前对上月内销情况进行保税核注清单及报关单的集中申报,但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账)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不得跨年申报。

十四、办理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手续,还需要递交书面申请等纸质资料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于使用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手册管理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限已满的,企业不再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等纸质单证,通过申报监管方式为“BBBB”的设备解除监管专用保税核注清单,向海关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审核通过后,企业如有需要,可自行打印解除监管证明,向属地海关申请加盖海关印章。

十五、进口低值辅料,还需要办理低值辅料登记表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需要进口低值辅料的,通过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将低值辅料纳入进口保税料件申报和使用,适用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等相关管理政策。

企业之前已经办理的低值辅料登记表,可以正常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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