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深圳关区企业有序复工复产,2月7日,深圳海关发布了《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引起广泛关注。为方便企业掌握和用好相关措施,我关对照海关总署《关于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贸稳增长的十条措施》,细化、充实和完善了二十条措施,并对重点和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以期措施更快、更好地落地。具体如下:

一、深圳海关对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进口通关有哪些便利措施?“进口直提”和“出口直装”能够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或被征用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深圳各口岸海关都已开通绿色通道,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海关选派业务骨干值守,确保绿色通道全时守候。不论是应税进口防控物资,还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捐赠防控物资,都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对于企业进口急需的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命中海关布控查验的,经向海关申请,可予以优先查验。

关于推广实施“进口直提”和“出口直装”。“船边直提”,是指通过提前申报,前置办理码头、船公司、运输准备等各项手续,实现货到放行、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是指通过提前申报、闸口触发运抵、根据指令分流放行和查验货物,使海关放行货物可直接装船离境。通过实施“进口直提”和“出口直装”进一步压缩货物通关时间,推动优化深圳口岸营商环境,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

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主管海关凭企业申请,在登记货物品名、数量、捐赠(征用)单位等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企业事后凭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企业无需申报内销报关单,直接填报监管方式为“AAAA”的保税核注清单(备注栏填写《征免税证明》编号),海关按规定予以免税核销。

二、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注册备案、信息变更等业务怎么办理?

自2020年2月1日起,对于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加工生产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等注册登记或备案申请的,由申请单位直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或市场监管部门“多证合一”系统等提交电子申请,由海关在线予以办理,申请单位无需到海关现场提交纸面材料。

对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企业无需到海关现场办理,可以通过上述在线途径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信息予以变更。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性质等注册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暂不要求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

业务办理地址、联系电话为:

深圳地区:深圳市市民中心市政服务大厅东厅50-54号窗口,福中海关注册备案一科。联系电话:0755-88107741。

惠州地区:惠州市仲恺大道279号惠州海关报关大厅一楼,惠州海关企业资信一科。联系电话:0752-3174927。

三、企业免除税款担保适用哪些企业,适用范围是什么?企业怎样申请办理?适用时间段包括哪些?

关区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免除税款担保,具体事项如下:

1.办理步骤:企业申请免担保的,应向深圳海关关税处提交《企业免除税款担保保证书》,经审核批准后对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给予免除担保便利措施。

2.适用范围:免担保范围包括“两步申报”下的税款担保、单证验估及征税要素担保等通关环节担保;免除担保的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应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3.适用时间:免担保便利措施适用时间为2020年2月10日至6月30日。

4.不予免除担保范围:企业为非生产型;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海关认为不适用免担保措施的。

5.联系电话:关税处税收征管科0755-84398070。

四、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导致税款超期未支付怎么办?1月份汇总征税税款支付能否延期?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是否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办理步骤是怎样的?

(一)由于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复工,导致税款超期未支付,企业税款缴纳期限可延长。

1.已打印柜台支付税单且原缴款期限届满日为2月9日前的,顺延至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1月31日—2月24日期间的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

2.已生成报关单电子税款信息且电子支付期限届满日为2月9日前的,顺延至2月24日前电子支付税款。

3.1月份报关单已使用汇总征税申报进口的,顺延至2月24日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4.已开具《海关补税告知书》要求企业在2月9日前办理海关追补税手续的,顺延至2月24日前办理海关追补说手续。

(二)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可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1.适用范围: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并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疫情结束时间以国家卫健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宣布时间为准。

2.办理步骤:企业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应向深圳海关关税处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内容包括纳税义务人滞纳金减免原因、报关单号码、滞纳金缴款书号码、已补缴税款税单号码、滞纳金减免金额,以及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内容。(具体可参照深圳海关门户网站-通知通告栏目-“深圳海关关于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的指引”)。

3.联系电话:0755-84398355。

五、加工贸易手册担保从宽免收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六、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复工,而加工贸易手(账)册已超过或即将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怎么办?

为支持关区加贸企业应对疫情,确保加工贸易货物正常进出口,对于有效期(核销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且未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手(账)册(涉案暂缓核销的除外),海关将对其有效期或核销周期主动进行人工调整,原则上均予以延期半年(需调整核销周期的统一设置为360天)。对于经海关延期后的手(账)册,企业仍可根据生产实际,提前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海关可延期办理相关手续。

七、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滞报金如何计征?从深圳关区口岸进口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滞报金如何减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明确的企业复工时间,企业从深圳关区口岸进口,并向深圳关区申报的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2020年2月10日。

从深圳关区口岸进口登记放行的疫情防控物资,后续如果向深圳关区补办报关单申报手续,涉及滞报金事项的,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1.监管条件涉及许可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许可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2.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3.同时涉及许可证件监管要求和减免税手续的,在最后一份证件或证明签发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

4.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八、企业应该如何进行“提前申报”,提前申报是否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呢?

对于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所有企业均可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均可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于所有企业。申报人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4号)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九、对于简化进口生产设备和料件检验如何理解,深圳海关如何实现“一站式”和“随到随检”的“零等待”服务机制?

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如需实施查验的,提高机检比例,减少开箱检查,满足企业顺势监管需求。收货人可以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对于需要送实验室检测的,可凭第三方认证、检测报告或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快验快放,进一步降低送实验室检测比例。

海关通过与项目企业签订进口设备检验备忘录,给予以下服务措施:进口成套设备除必须在口岸完成查检的项目外,企业可申请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验,减少设备在口岸停留时间;对进口配套所需的设备或零部件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联合项目企业成立设备检验小组,对进口设备实行 “一站式”和“随到随检”的“零等待”服务机制;对检验发现安全问题的设备,实施快速处理措施,协助项目企业索赔。

十、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农产品正常供给显得尤为重要,深圳海关是如何保障关系民生的食品农产品快速通关的?

对于食品农产品的通关一方面是加速进口食品农产品通关,另一方面是保障食品农产品正常出口。具体来讲包括:

对进口食品农产品采取快速检疫审批、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出证的“四快”通关流程:对符合要求的检疫审批申请,随报随批;需现场检查的,无需企业书面申请,现场即可安排优先实施检查;未见异常的快速放行;需送实验室检测的,优先安排检测;检验检疫合格的,快速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结合企业诚信等级实施“电子智慧监管”,优化出口食品外勤施检,实施“零接触”作业;同时协调内地海关保障出口食品原料供应,确保供港澳食品质优量足。

十一、扩大认证企业通关惠企措施如何理解,是否适用所有的认证企业?

这一条主要出于扶持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报关的认证企业的目的。对于上述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暂不启动重新认证,让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身于复工复产,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对于上述一般认证企业后续如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海关将会“一对一”开展精准辅导,优先开展认证并加快认证速度。深圳海关也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结合总署重新认证任务实时调整今年重新认证计划。对于已接受企业认证申请但尚未完成企业实地认证的,海关可以先终止认证作业,待疫情结束后再开展。企业提出撤回申请的,不受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的限制,企业可随时向海关再次提出申请。

扩大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措施适用于已向海关申请高级认证并经海关初步筛选的一般认证企业,适用措施包括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措施中的优先办理类,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类,专人协调类,理性执法类等4大类14条措施。也就是说部分一般认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提前享受高级认证的通关优惠措施。

十二、企业如何办理主动披露手续,以便享受海关容错机制带来的政策红利?疫情期间如何办理报关差错复核?

1.主动披露方面: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正常通过深圳海关网上办事大厅提交主动披露申请。相关申请经海关受理后将由隶属海关具体执行。企业可根据海关受理申请回执提示与相应隶属海关取得联系,并将主动披露事项相关资料通过互联网邮箱、快递等非接触方式向海关提交资料。海关在核实企业主动披露事项期间,关企双方可通过远程面洽系统、微信视频等方式开展作业。海关作业人员将在线与企业开展沟通解释、说明情况、告知企业补充资料、外调等一系列工作。近期我关将陆续于网上发布针对主动披露常见问题问答书,也敬请企业关注,企业在主动披露申请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电话0755-84397150进行咨询。

2.报关差错复核方面:首先,因报关单删改退而产生的报关差错记录在报关单的“申报单位”上。其次,企业可登录海关“关企合作平台”(http://jcf.chinaport.gov.cn/jcf)中“企业报关差错管理”模块查询报关差错记录情况,对于因海关归类、审价、公式定价或大宗散货尾款调整等技术性原因,以及由于外商取消订单导致出口货物退关、计算机网络原因造成数据错误或丢失、不可抗力情况导致被退单或需修改、撤销报关单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并具体标注申请复核理由,无需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请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记录予以更正,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另外,对于“提前申报”后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系统已实现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发现因“提前申报”的上述原因被记录报关差错,可通过以上途径申请复核。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在差错记录15天内提出的,以及企业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产生的差错,海关将予以放宽条件受理,及时予以在线复核。

十三、深圳海关此次推行了网上作业来减少对企业的影响。请问“网上作业”具体包含哪些内容?企业该如何申请?

“网上作业”主要包含“互联网+网上稽核查”、委托查验服务模式、减免税业务无纸化申请、原产地签证自助打印等方式。

近期我关对外发布了《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互联网+网上稽核查”试点工作的通告》(详见深圳海关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相关企业可根据通告内容配合海关对接ERP或WMS系统实现网上稽核查。

对于目前仍在使用深关查辅系统的口岸,企业或代理人可通过查验现场触控机签订电子委托协议,由场站经营人(搬运企业)代为配合海关查验,无需到场。对于已使用总署新一代查管系统的,可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委托场站经营人(搬运企业)代为配合海关查验,无需到场。但查验发现异常或海关查验需要其到场的,企业应予以配合。

所有减免税业务办理均可通过无纸化方式提交申请,需要收取原件的,以邮寄方式递交或在疫情结束后补交。其中,《征免税证明》申请和减免税申请人年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申报时直接将纸质资料扫描上传,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和其他后续管理事项申请通过深圳海关“互联网+”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自2020年2月2日起,企业可使用在线平台申办原产地证书,依托自助打印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原产地证书,对于不能实现自助打印证书的,可将需签名盖章的原产地证书邮寄至相应主管签证海关,海关办理完毕后邮寄回申请人。

十四、深圳海关是如何践行宽严相济原则,从简从快办理违规案件的?

疫情防控期间,海关从简从快办理违规案件。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违规案件,一律不收取保证金;一律不采取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簿材料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对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其他违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但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的案件;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酌情考量、加快审批。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需办理相关业务的当事人请于工作时间到各隶属海关处置科、各缉私分局缉私科办案窗口进行办理。

十五、深圳海关在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AEO国际互认等方面能够提供哪些具体的帮扶措施助力企业走出国门?

1.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密切跟踪监测WTO各成员新增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标签等技术性贸易措施动态,及时组织分析研判,评估因疫情新增贸易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意见建议报送总署,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

2.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指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从而在进出口环节更有效地利用海关政策法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有明确维权需求的企业,深入了解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状况和维权需求,为企业综合制定维权策略、全面收集侵权证据、依法申请海关保护提出具体建议;根据企业提供的侵权信息,协调相关单位联合打击侵权行为。

3.原产地签证方面。在深圳海关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如有需要,可暂不做产品预审,未完成产品预审的生产型企业申请的原产地证书,事后进行签证抽查。

4.动植物产品出口方面。结合关区业务划分,建立“点对点”服务机制,归纳、总结企业因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而影响出口的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助力企业产品走出国门。指导企业继续按照对方国家要求做好生产,确保产品符合对方国家检验检疫要求;主动调研了解企业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解决方案,对于对深圳关无法解决的,及时向总署反映。

5.食品出口方面。指导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对于相关食品出口到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禁限措施目的国的企业,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提示,帮扶企业提前做好应对。

6.商品检验方面。针对发现因疫情等原因被进口国退运商品,灵活运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助力企业解难题,包括主动跟进了解企业因疫情或技术壁垒受到的影响,组织专家为企业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支持,发挥技术中心职能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检测、认证和培训服务,积极争取对外交涉。积极回应和解答企业提出的关于联合国《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等危险货物国际规章的问题,帮助出口企业完善出口危险化学品标签、安全数据单和包装,便利企业出口。

7.AEO国际互认方面。海关辅导高级认证企业正确填写AEO认证编码,使其能够享受到与AEO互认国家和地区的通关便利。目前我国已经与15个经济体的41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互认,包括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乌拉圭、阿联酋、巴西等国家。

8.支持中欧班列发展方面。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推动“关铁通”合作倡议实施,支持建设中欧班列枢纽站点,促进中欧班列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支持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跨境、邮件运输业务。

十六、深圳海关通过发挥“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统筹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区外发展等措施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有什么具体举措吗?

1.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方面,开展对出口先导指数样本企业提出问题的归纳整理,对涉及海关的问题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置,并及时向提出问题的企业进行反馈;加强与深圳市跨境电商企业的联系沟通,以统计调查方式调研企业经营状况,为海关及地方政府精准施策提供决策支持。

2.统筹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区外发展方面,深圳市特殊监管区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外贸增长的主要发力点,深圳海关一直以来高度重视特殊监管区域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先后在区内实施了“分送集报”“全球中心仓”等措施,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的自用疫情防控物资,如口罩等,可纳入办公用品管理,适用免征关税等优惠政策,对从国内购买的自用疫情防控物资,可办理便捷进出区手续,无需申报报关单。同时,充分利用跨境电商综试区优势,完善和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流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3.“六稳”服务方面,设立了疫情防控“六稳”服务组,成立帮扶企业复工复产专班,及时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生产经营困难,针对性制定帮扶措施,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十七、深圳海关在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吗?

1.港口联动发展方面,实施“惠盐”组合港,以盐田港为枢纽港,惠州港为支线港,打造“惠盐组合港”的业务模式。通过“惠盐组合港”,充分利用惠州港场地、人力、设备资源,实现港口资源互补共享;通过水路运输实现港口间货物运输,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缓解盐田港区交通压力和环境污染,实现盐田港与惠州港联动发展,促进物流便利化。

2.加工贸易与保税物流方面,深圳海关通过全面应用“金关二期”加贸及保税管理系统,实现保税货物区间自由流转,途中自行运输,办理一票货物流转较传统转关模式可节约时间1小时以上。同时在特殊监管区域启用货运通道车牌识别自动验放系统,车辆可提前申报,即到即放,减少以往办理通关IC卡备案、审核、进出区写卡、刷卡等环节,平均每辆车进出区过卡时间由以往约十分钟缩减至一分钟以内。

十八、在哪些平台可以查询出入境环节海关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

1.收费内容、标准公示途径:深圳海关门户网站(www.shenzhen.customs.gov.cn)的“信息公开”栏目-“收费公示”;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z.singlewindow.cn/dyck/)的“口岸收费公示”栏目-“深圳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各收费业务点通过公告栏、电子屏或纸质文件等方式。

2.监督投诉方式:深圳海关服务热线0755-12360、深圳政务服务热线0755-12345。

十九、企业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向海关反映进出口通关业务诉求?

疫情期间,深圳海关对外发布了疫情防控物资便捷专用窗口联系方式(详见附件)。企业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海关咨询政策、反映诉求:

1.深圳海关对外服务热线0755-12360。

2.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开设企业协调专项热线(0755-84397151,0755-84397170,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3.数据分中心对外服务热线0755-95198(防疫物资通关专线按2进入),微信公众号“深圳95198”。

4.各职能部门和隶属海关联系方式可以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机构职能”栏目-“联系方式”中查询。

二十、深圳海关与地方政府叠加支持、合力帮扶企业发展有哪些举措?

我关建立了“深圳海关-总部经济企业-市政府”和“属地隶属海关-对口协调区域企业-对口区政府”两个层面的联系配合机制,定期向地方政府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信息,并依照国家法律及海关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按需提供企业数据,为企业争取政策支持。推进落实大企业帮扶、大项目支持、新业态培育和产业链赋能“四项扶持”行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目前,惠州市、坪山区将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相关内容列入所在政府帮扶企业措施,实现政策叠加。如相关企业有同时涉及地方政府和海关业务的疑难诉求,欢迎随时向深圳海关反映。

深圳海关防控物资便捷通关专用窗口联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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